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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9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046號 聲 請 人 澧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銘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   示」。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三、經查聲請人未表示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   之提示」,並請求付款?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    (2)如尚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   請,待台端對相對人依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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