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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9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048號 聲 請 人 兆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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