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0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建勳、許順龍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許順龍、許建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
本件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