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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9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3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許順龍、許建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許順龍、許建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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