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5
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建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並附本票影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三、
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屆期,經提示…」,聲請人並請
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
惟查
系爭本票並未記
載到
期日,聲請狀無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得知
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
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
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請提出詳細之
附表(票據號碼、
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
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五、提出相對人許建德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