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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9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5 號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許建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並附本票影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屆期,經提示…」,聲請人並請   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系爭本票並未記   載到期日,聲請狀無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得知   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   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   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請提出詳細之       附表(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五、提出相對人許建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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