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飛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威穎
相 對 人 江一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
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
第918 號裁定提供
擔保金新臺幣113,188 元(提存案號:本
院105 年度存字第1409號)。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
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擔保以停
止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
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