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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飛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穎 相 對 人 江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 第918 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13,188 元(提存案號:本 院105 年度存字第1409號)。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擔保以停 止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 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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