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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范姜宏仁 相 對 人 愛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彥豐 相 對 人 范姜正仁即愛育婦產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購買 權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理由欄三㈣第四至六行中關於「由相對人范姜正仁負 擔百分之七即1,763 元【計算式:25,108元×7%=1,763】,餘13 7,312 元【計算式:25,180-1,763=23,417 】由聲請人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范姜宏仁負擔百分之七即1,763 元【 計算式:25,108元×7%=1,763】,餘23,417元【計算式:25,180 -1,763=23,417 】由相對人范姜正仁負擔」;理由欄四第六至七 行中關於「其支出訴訟費用136,105 元【計算式:14,464+14,70 0+76,938=106,102】」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支出訴訟費用136, 102 元【計算式:14,464+14,700+76,938+30,000=136,102 】」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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