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瑋光 相 對 人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建 字第2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 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 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1,390元(聲請人所支出之超商代收手續費10元,非屬民事 訴訟法之費用,不予列計),是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2 元【計算式 :11,390×4/5 =9,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