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返還
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
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因釋明假
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情形,其
乃擔保
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
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
債權人
本案勝訴確定,或
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
法院53年度台抗字279 號判例意旨
參照);所謂訴訟終結,
在因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
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
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
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
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
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
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
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訴訟終
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之催告,既屬法定要件之一,則催告必
須在訴訟終結之後,否則不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
台抗字第454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假扣押所供之擔保
,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
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
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
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
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
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
故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
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
,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
」相當,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3 號民事裁定足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
,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95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727號提存事件提
存;茲因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32
0 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21日期間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又聲請人亦
具狀聲請撤回
上開假扣押執行,
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筆錄、已通知行使權利
函、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及本院函文等件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經聲請
提起本案訴訟並成立訴訟上和解,然其和解金額美金158,92
8.27小於假扣押債權額158,949.16元,僅獲得部分勝訴判決
確定,故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顯無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情事
。另聲請人雖主張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並聲請本院定
21日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按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
旨,聲請人仍應於本案訴訟終結且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始得
通知相對人就因不當之假扣押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
,經本院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7年6月
20日始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並經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發
函撤銷
執行命令及撤回囑託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則於10
7 年9 月23日函覆業依囑託撤銷執行命令,應認
斯時始為執
行程序終結,惟聲請人於上開執行程序終結前即聲請本院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之,聲請人所為之通知行使權利,
核
屬訴訟終結前之催告,係於訴訟終結前即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
揆諸首揭裁定解,其催告
尚非適法,應不生合法催告之
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
尚有未洽,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
後另踐行定期催告之要件,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再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不受本件駁回聲請之
拘束,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