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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相 對 人 汪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四五號事件聲請人所擔保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3 年度全字第12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 曾提存新臺幣32萬元,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045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 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0 4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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