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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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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中天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雄圖 相 對 人 曹金童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曹柯淑媛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羅雪莉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82 萬2,219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處分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處分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曹家榮間假處分事件, 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 提存新臺幣82萬2,219 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946 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第三人曹家榮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 行之聲請,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 行處查封登記函、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狀、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存證信 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 之假處分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按諸 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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