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中天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雄圖
相 對 人 曹金童即曹家榮之
繼承人
曹柯淑媛即曹家榮之
繼承人
羅雪莉即曹家榮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46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82
萬2,219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
假處分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
假處分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
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第三人曹家榮間假處分事件,
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
提存新臺幣82萬2,219 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946 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第三人曹家榮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
行之聲請,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
行處
查封登記函、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
聲請狀、
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
查封登記函、
存證信
函(以上均為影本)及
戶籍謄本、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
之假處分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按諸
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