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山海明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庭鵬
相 對 人 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誼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706 號)後,
迄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
,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
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