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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山海明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庭鵬 相 對 人 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誼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706 號)後,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 ,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 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