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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駿永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相 對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57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台北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0萬元肆張 ,合計新臺幣4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 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 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 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 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32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 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4 張,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 字第578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 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經聲請人定20日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 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存證 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 之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 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