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皇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瑞盛
相 對 人 桃立紙管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張雪娥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八四九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
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26萬8,000 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49 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撤
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狀、民事撤回假扣押
強制執行聲請狀(以
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849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