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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皇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盛 相 對 人 桃立紙管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張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八四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 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26萬8,000 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49 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撤 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民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以 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849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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