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德發
相 對 人 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子亨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二九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186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
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10
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929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
同意返還提存物,
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
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
明,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