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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德發 相 對 人 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亨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186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1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929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 同意返還提存物,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 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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