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相 對 人 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 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 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之意旨,應係指受擔保利益 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 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9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500 萬元(提存案號:本 院99年度存字第1197 號)。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9號裁定撤銷,且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 限公司行使權利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案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9號,下稱系爭訴訟)已判決確定,聲 請人亦依判決給付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物等 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 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及給付相對人賠償款之證明文件等件影 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聲請人原 供擔保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已因其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聲請 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裁定准予撤銷假扣 押而告終結,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往後確定不 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聲請人其後催告限期相對人行使權 利,相對人並已依聲請人之催告函內容,就其因遭假扣押致 未能向第三人收取之工程款( 含保證金) 之利息損失提起損 害賠償訴訟,聲請人業依確定判決之內容,就相對人所受全 部損害為賠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應供擔保原 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