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克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椰順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國貿字第2 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88,30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