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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國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被      告  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LTD.



法定代理人  森克彥  
被      告  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井義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 NEC TOKIN Cor
            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小山茂典
被      告  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川正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前列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NE(簡稱)、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施宇軒律師

被      告  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


法定代理人  常俊清治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250、284號公平交易法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確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