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LTD.
被 告 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井義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 NEC TOKIN Cor
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小山茂典
被 告 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川正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前列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NE(簡稱)、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施宇軒律師
被 告 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
法定代理人 常俊清治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毓芬律師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250、284號公平交易法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確定,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