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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久留美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栩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陳孟彥律師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   告 誠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