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勁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梓育
被 告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瑞星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繳
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