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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勁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梓育 被   告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星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繳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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