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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祐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萬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