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李忠義
被 告 廖經生
久大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廖彭美香
被 告 皇堡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秋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10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 元外
,尚應補繳4 萬7,124 元,經本院以107 年度建字第119 號
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
民國107 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在卷
足憑,
參諸前揭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