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廣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冠全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