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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所示事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59,20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22,500 元,應徵裁判費59,7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2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 份及繕本1 份:準備書狀應載明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相關證據資料(請編原證1 、原證2 、原證3  …),因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係以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金錢,惟並未詳述買賣之原因事實,且是否有併主張票據關  係之意亦有未明,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提出書狀說  明,併依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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