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貴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所示事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
㈠
裁判費59,207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22,500 元,應徵裁判費59,7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207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 份及
繕本1 份:準備書狀應載明
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
暨相關證據資料(請編原證1 、原證2 、原證3
…),因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載係以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金錢,惟並未詳述買賣之原因事實,且是否有併主張票據關
係之意亦有未明,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提出書狀說
明,併依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