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貴華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應定
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未繳足裁判費(僅繳
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2日以107 年度建字第126 號裁定,請原告於10日內繳足裁
判費59,207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10月30日寄送至原告所設
地址並由原告之
受僱人收受送達,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
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11月9 日以前補繳。
詎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
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