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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未繳足裁判費(僅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2日以107 年度建字第126 號裁定,請原告於10日內繳足裁 判費59,207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10月30日寄送至原告所設 地址並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送達,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 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11月9 日以前補繳。 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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