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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750 元,應繳裁判費 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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