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青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750 元,應繳
裁判費
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