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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