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翊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17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