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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3號 原   告 忠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秉       黃禮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 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 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 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