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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8,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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