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釵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
仟玖佰玖拾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所提民事
上訴聲明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8,00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1,990 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