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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釵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 仟玖佰玖拾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所提民事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8,00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1,990 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