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釵英
被
上訴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4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