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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釵英 被 上訴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4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