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
法定代理人 李天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由陳奕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
訟。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十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
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
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
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
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參照)。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於民國109年6月18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31日
宣判,
嗣上訴人即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7月6日變更為
陳奕赫,有臺中市政府函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
揆
諸前揭說明,陳奕赫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於109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98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