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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 被   告 大地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 2,4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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