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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何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 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