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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 第21號返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8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 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