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原告 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章彬
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歐翔宇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施幃棕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4,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
77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