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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原告  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彬 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歐翔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施幃棕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4,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 7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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