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華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尚仁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2,819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301,7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01,2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