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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華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尚仁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2,81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1,7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01,2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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