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士林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郭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帝緯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40,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