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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陳國任即帝緯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昌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 建字第4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1,7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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