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百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88 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