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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88 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