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福祿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2,898 元(計算式:1,144,148 元
+2,38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04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