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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2,898 元(計算式:1,144,148 元 +2,38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04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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