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燕婷
訴訟代理人 李温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32,878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
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67,570 元;反訴部分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1,144,148 元,合計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
的金額共3,211,718 元(計算式:2,067,570 元+1,144,14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