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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宸億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450 元,應繳 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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