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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被上訴人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 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2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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