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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有信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信電氣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319,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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