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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被   告 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3 萬4,03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72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 12萬972 元。本院以107 年度建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8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 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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