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187 元,應繳
裁判費
3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5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