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世銘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或陳述,則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6 年9 月25日開始於廣明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等語,請提
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
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需支出手機費2,500 元,請說明該手機費用支出
之必要性(即係如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三、聲請人提列父親、母親
扶養費每月各5,000 元,請說明父、
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父、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
得扶養父、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分別104
、105 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
扶養義務人之
戶籍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