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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新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 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 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 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 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各該年度均有扣繳單位為 速立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惟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記載於107 年1 月9 日退保後即未再加保,請聲請人 說明目前任職於何公司?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 戶明細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扶養費?如無,應請釋 明無法分擔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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