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新華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或陳述,則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
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
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
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
等情形)?於何時(履
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各該年度均有扣繳單位為
速立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
惟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記載於107 年1 月9 日退保後即未再加保,請聲請人
說明目前任職於何公司?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
戶明細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
扶養費?如無,應請釋
明無法分擔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