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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亞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一三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八個月。更生 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八年三月履 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 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2日以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38 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已經本院調卷查明為證。 三、債務人於107 年6 月26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於107 年6 月21日突遭任職之迎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棧公 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 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頓失工作收入 ,而致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聲請遞延履行期限8 個月,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申請收執聯等影本為憑證。觀之債務人提出迎棧公 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 ,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此次准予延期8 個月,即自107 年7 月起至民國108 年2 月 止停止履行,並自108 年3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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